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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01:37:28编辑:欢呼鼓舞网浏览(73)
做优靠内功,就像竞技项目,没有自己的内功不可能获得金牌,要有比别人更强的竞争力,尽管自己很强,但别人比你更强你也不能获得金牌。
从20世纪50年代直到70年代末,带有苏联印记的法的一般理论几乎代表了整个法理学。[81]如今这一预言早已变成现实:除了哲学,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文学等几乎一切相邻学科都在不断向法学输送知识。
比之于以往,在当下复兴和赓续一度中断的法理论研究传统显得尤其重要。当然,这也与当时的现实背景有关: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许多法律领域一片空白,根本不可能发展出围绕实在法进行的教义性研究,自然也不可能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法理论。正因如此,他们会有更加充裕的时间和距离感去对法律问题进行更加彻底、更加长效、更加全局和逻辑严谨的思考。凯尔森的阶层构造论为此提供了一种答案:法律体系最终是由单一类型的规范组成的、以授权链条和效力等级联结起来的阶层体系,它调整着自身规范的生产。法理论虽然一开始作为私法理论出现,但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法学的学科性以及法的概念和结构问题持续地从私法转移到了公法领域,并在20世纪初卷入一般国家学的研究之中。
他将法律科学分为一般法学说和特殊法律科学两部分,认为前者的理论基础在于将教义学引向一般问题和一般概念,研究的是具有普遍法律意义的更高概念,它们超越于各个特殊领域且与法律科学整体相关,因此需要法学各学科的学者们一起合作,以便促使教义学的理论化。[53]第二种是社会法理论。④不管大家承认与否,自从20世纪初以来,中国的法学基本上受西方法学的宰制,我们现有的法学概念、认识框架、学术规范和研究范式、方法论,无一不是‘舶来品。
道德规范的内容主要是义务,即突出了对社会、他人的奉献和牺牲,而法律则强调权利义务对等,权利义务一致的法律思维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道德与法律的分离,不是要舍弃道德,而是要论证法治实现的可能性。实践优越论难以厘清基础理论问题,势必会影响实践的质量。其实对于有无中国法理学,在民国时期就有较大的争议,当时的焦点是中国古代有没有法理学。
而改变这一切需要我们重塑中国法理学的知识、价值和方法论体系。他们认为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理性学问,而法哲学则是对法理性的反思。
促进了民主、自由、公正、平等、人权等法律价值的传播。当然,我们也需要看到,法律价值的传播仅仅是在专业范围内开展,还没有实现与中国固有善良观念的有机融合。西方法理学的中国化、本土化已经开始起步[19]。[24]带着对这种忠告的接受,中国法律文化沿着两个方向发展:一个方向是在现代化旗帜之下,把法律文化作为法律现代化的目标,以西方法律文化为背景,批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的问题,试图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改造。
刘学灵:《法律文化的概念、结构和研究观念》,《河北法学》1987年第3期。⑩这种统合法学与博登海默的统一法理学或称为综合法学在思路上具有相似性,但内容是不一样的,中国法理学者的综合不是带有自觉方法的统一、综合,而是在不自觉、传统的思维方式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喜好或者说实用主义的引导所进行的吸收。在这些构成学科的体系中,虽然缺少中国学者的自主知识产权,但也不是原封不动地接受西方法理学的内容。只要承认普遍性或者一般性,那对不起,没有中国×××,只有×××。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自由、民主、人权、平等、公正、效率、秩序等价值的全面引入,对中国人的思想还是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当然,中国法理学的研究还存在欠缺。
法理源自正义,位于法律体系之最上位。因此,我们需要重视形式逻辑对法治的积极意义。
很多人认为中国法理学是对西方法理学的吸收,没有自己的特点。我们不能永远在起点上徘徊,需要面对中国问题的自主性建构。虽然中国法理学主要通过整合西方法理学派的不同观点而形成,但中国法理学还没有形成像西方那样的法学流派。法理学是近代西方科学发展的产物,是随着法学学科的细化而产生的基础学科。从革命、改革到法治,实现了中国治理方式的巨大转变。党提出了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政治主张,因而用于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思维随之出现。
在这一批判声中,中国人开始接受法律的权利表达方式。然而,仅仅看到问题就否定中国法理学的存在是不全面、不客观的。
然而,我们如果仅仅满足于将‘法律镶上‘文化花边的表述游戏,或将其含义不加限定地予以泛化,法学的‘文化气象恐难以维持久远,‘法律文化的概念也将成为无果之花。此后中国法学界就开始对法律价值进行全方位的研究,不仅在本体上研究法律价值体系、价值追求、自由与平等、自由与秩序、民主与秩序、平等与效率以及法律价值观念的演变,还在方法论上研究法律价值冲突、价值分析、价值选择、价值衡量、价值补充、人权救济等。
面对世界各国分析性法理学,中国学者发挥了中国人固有的整体、辩证和实质思维优势,使中国法理学呈现出综合或者整合性优势。[25]确实,传统文化是现代化一个难以逾越的门槛。
⑦也许现在总结中国法理学70年的成就并不合适,因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才刚起步,法理学对未来中国的影响并没有完全展现出来。中国法理学已经逐渐走出了一条迈向实践的法理学之路,这不仅是中国法理学的成就,而且也是中国法学研究发展的重要趋向。注释: ①陈景辉认为:法理学作为一般性的理论,它必然是具备普遍性的。实际上,法律不仅是行为规范体系,还是权利体系。
不管这些争论最终结果如何,中国法理学者经过自身努力实现了法理学知识、价值和方法体系的塑造。开放的法律体系不仅是法律规范体系,还包括法律价值体系和其他社会规范体系。
这可能预示着中国法理学成也整合,败也整合。[2]在中国,人们一般不对法哲学与法理学做详细的区分,更多地是混合使用。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理学讨论最多的问题就是法治。本文对中国法理学成就的概括更多地是一个法理学研究者在诠释对中国法理学的认识。
法理学涉及的是法实际上如何,而法哲学则是应当如何。这些作品并不是有些看客所说的垃圾。这一言辞如果离开语境理解,在逻辑上似乎没有问题,但在具体语境中却会衍生出对理论的轻视。法理学有三个功能,即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四十年中,中国法理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学科体系、知识体系、价值体系等方面都有了快速发展。‘法律文化概念的引入为中国法学增添了一个鲜活的词语,改变了人们对法律性质过于简单的理解,对于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学的范式转换起到了媒介作用。
依法执政、遇事找法、化解矛盾用法、解决问题依靠法治思维方式的出现,也是解放思想的产物,人们不再因循守旧,摆脱了教条主义的束缚,深化改革、推进法治建设成为四十年来发展的主旋律。只是我们需要注意到,当下的中国法理学面对的中国自身的独特问题与国际法理学界面对的共同问题相叠加,更使得期盼在方法论上有一个最大公约数的共识这一愿望是不可能实现的,更多的法理学者采取的是为我所用的综合性进路,这或许是学术后发群体必然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一种优势。
在过去的七十年中,中国法理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其社会贡献主要在于:从不同的角度为法治正名,使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为法治之理及法治话语的建构奠定了知识论基础。在实践中,其内容事实上也被逐步具体化,并积累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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